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理由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理由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理由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理由四: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也是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虽然该公告已经废止,但之前基于该公告出台的很多地方性政策目前依然在有效期内(当然,严格意义上讲,上位法失效,下位法理论上也应废止),也就是说“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仍是许多地方的地税局认可的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如北京、唐山、长沙、重庆、鞍山、南昌等地,其中南昌规定的是“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加入限定条件“最近”,使该条款在实际运用时更加明确。
证明时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