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立法这么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而停止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改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受让人起诉后,在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后,债务人实际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这时候债务人仍然以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是滥用抗辩权,实际上是一种恶意避债的行为,若法院支持其的抗辩,将使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事实上阻挠了市场的正常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