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讲,员工持股计划也属于股权激励;狭义上讲,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是不同的,因为就上市公司而言,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分别由《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两个不同的文件作出了许多不同的规定。主要区别如下:
1、激励对象不同。《指导意见》未对持股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只是强调“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做到全员持股。《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对象限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主要激励目的重在对其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励。
2、股票来源不同。《指导意见》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等。
3、绩效考核不同。《指导意见》未对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与否、具体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在绩效考核方面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自主性。《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权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4、锁定期不同。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应当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