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征不征增值税非证券化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证券化的股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二、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赁的不动产,付给承租方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不征税范围?如果属于,应该如何开票?如果不属于,又应如何开票?
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赁的不动产,付给承租方违约金,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财税〔2024〕68号明确: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四、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