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
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