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对外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二、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1.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20日,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继承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2.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3.以上规则,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