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私募基金
1、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私募基金,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没有程序上的限制。但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第一,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该条同时规定,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并且规定,若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过半数,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因此,私募基金无论对内转让股权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均可实现退出,只是如果出现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过半数的情形,可能需要30日的等待期。第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主要是对受让人的限制而非对转让价格的限制。
但《公司法》第71条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事项另设规定,从而排除适用上述规则。
2、向公司转让股权的限制
向公司转让股权,或称公司向股东收购股权,《公司法》第74条仅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在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下,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该5年公司连续盈利;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当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时,私募基金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因收购价格等原因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与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不同,《公司法》并未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向股东收购股权的情形另作规定。
(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私募基金
1、特定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一,发起人股东。《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并且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占比不得超过25%;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另外,该条款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人员的股权转让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令第73号)第9条和第10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境外战略投资者股东。所谓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指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第5条规定,境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要求。
2、公司向股东收购股权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差别,《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权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并且收购的股权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只能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另外,前三种情形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公司法》并未授权公司章程可以排除上述限制,第141条第2款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此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