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未完全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比较常见,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的误读。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