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人: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和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