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股东所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成功,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此种费用之补偿应当说是公平的、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因而两大法系对此均加以规定。另一方面,鉴于代表诉讼的利他性原则,股东通过代表诉讼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当归还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二)股东代表诉讼败诉时关于股东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代表诉讼败诉时关于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公司因该种诉讼所遭受的损害,包括公司为进行该种诉讼而支付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在美国,鉴于该种诉讼多数是基于“胜诉后付报酬”的条件由律师包打包诉的,因而,多数股东并不是通过法庭审判结案的而是通过律师与被告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结束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股东败诉,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亦可由其代理律师偿付,因而,其利益之影响对股东并不大。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亦可考虑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