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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种类有哪些
(一)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的权利种类,即专有改编权还是非专有改编权。在许可合同中权利种类必须明确,否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改编权的,改编者仅取得非专有改编权。
(二)改编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即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改编为何种形式的作品。
(三)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合同中规定改编权的地域范围,目的在于使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其作品的流转,监督被许可人依合同或法律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对期限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改编权使用人及时使用作品,加快作品的传播和流转,并防止专有改编权人垄断使用改编权。
(四)付款标准和办法。关于付款标准,既可依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著作权人为充分体现其智力作品的价值,应提倡双方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报酬标准,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拍卖改编权使用许可的形式确定付酬标准。关于付酬办法,应借鉴国际作法,逐步采取版税制,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其创作作品的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