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来自Television program fmat,也有翻译成模式、形态等。通常来说,节目模式是对节目的具体样式,即节目形式和内容的各种基本组成元素的组合设计版式进行的标准化提炼。那么,电视节目模式是否满足著作权意义上对作品的要求?如何判断电视节目模式是否为作品?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如何判断电视节目模式是否为作品
电视节目模式
首先,模式独创性的要求。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一个综合创造的过程,它需要经过制作人员的策划、创意、选择编排素材(包含著作权法中列举的所有作品的形式),通过运用各种富有创造性的手段形成艺术作品,是创作者通过艺术形式再现和反映生活的审美活动。只要是制作人独立完成的电视节目模式就符合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
其次,电视节目模式的可复制性。先进的模式设计本身是电视节目生产经验和创意的精华所在,通过模仿复制模板制作的电视节目只是增加了原节目模板样式的数量而已。通常情况下,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异地复制之后仍然获得高收视率,这也是为什么对成功电视节目模板的购买和移植成为普遍市场操作行为的原因。
如何判断电视节目模式是否为作品呢?
总之,电视节目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其表现形式由符号,结构,题材等几部分有机结合而成,电视节目模式正是整个电视节目的结构组成,完全满足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要求,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另外,作为制作者策划、设计、创意的成果,电视节目模板属于智力成果。电视节目中的各个元素,如音乐、舞蹈、图画等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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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