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以起诉方式通知是可以的
债权转让就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该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第三人的行为。出让债权权利的主体是原债权人,受让债权的主体是第三人,债权转让成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债权转让而解除,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债权转让以向债务人通知后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因此而承担对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债权转让在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要求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而生效,此规定对债权权利的转让的生效要件,过于严格,受当时计划经济影响,私权自治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已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同本质上应遵循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没有要求必须债务人同意,所以民法典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处分自身权利自由,体现了保护和尊重债权人的权利、鼓励交易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又能较好地从维护债务人利益角度出发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债权转让的过分随意,导致债权流转无序,宽限适中,科学和合理的,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