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
(1)已发行特别股的股份公司,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特别股;
(2)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公司可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3)在公司合并时,公司可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4)当少数股东因合理原因在股东大会中提出终止股东资格、取回股本时,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这些股份;
(5)在公司终止时,为抵偿在清算或受破产宣告前所欠的债务,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已发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