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股东出资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用、劳务等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其二、股东的实际出资应当与该股东在章程中认缴的资本价值相当,不得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进行虚假评估。
其三、股东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不动产、特殊动产等均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其四、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迟延履行、虚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