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六)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七)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