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想要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得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之类的专业服务机构。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