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