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为: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