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公司法学者认为股权收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但《公司法》第75条却采用了“股权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表述。法条采用的表述,容易让人认为股权收购请求权是请求权而但非形成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既不是作为法律人格的公司,也不是公司自身所拥有的具体形态的财产,而是抽象的表示公司资本份额的股份。这是由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所决定的。
上市公司收购直接的和根本的目的是要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进而通过运作被收购的公司来获取收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