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清算机构称谓不统一,如《公司法》上称为清算组,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称呼不统一,容易引起混乱。习惯中,一般将清算组织称为清算组。但由于清算机构的规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两名以上的清算人组成清算机构,因此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更合适。而且,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草案中也将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破产清算人,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统一。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广义的清算人包括清算义务人与参加清算的人员。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解散公司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负有依法负有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狭义的清算人仅指清算义务人。我国现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狭义的清算人,即仅指清算义务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终止于公司的消灭。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同样具有效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人产生办法,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任清算人。第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清算人的选任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应当有权决定。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规定清算人。公司立法对清算人选任的规定,应当注意到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性,适当地给予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