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公司的名称;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公司名称分级登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是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是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三是不含行政区划的;
四是公司集团中的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公司集团名称或简称。如果公司集团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公司名称:
一是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是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符合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或者该控股公司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