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在否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对实践中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占有人具有处分权,出资人即使通过贪污、挪用等犯罪手段取得货币,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所以在其将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在追求犯罪行为的责任时,不宜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而且,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用处置出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后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公司债权人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法院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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