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在未通知股东或董事参会、伪造股东签名或盖章等情况下,可认定决议不成立;不予撤销的决议必须同时满足“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不具有可诉性。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一般情形下,只要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则可认定相对人善意;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担保决议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相对人与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