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该如何处理?既然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在认缴制下从尊重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否则,如果不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而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决定表决权,那么应当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际上是在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需要的多数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