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版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价值。
版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价值
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
我国版权登记准则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三本法律法规,即《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而这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影视领域及其相关的产业,所以上述提到的后面两本法律不作参考,而是集中和大家探讨自愿登记的法律法规。
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
自愿登记中规定的版权登记,就是指登记著作权,是指依《著作权法》所维护的著作自创造完结之日起,著作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可自愿到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登记,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将会发放登记证。
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施行法令》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则,“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是通过一定的设施装备,主要由带有音效或者静音的画面所构成,而且要通过其他媒介传播渠道来进行放映或者宣传的著作。电视剧归于“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归于能够进行版权登记的著作领域。除此之外,《著作权施行法令》第四条所设定了十三种能够登记版权的著作,详细包含文字著作、口述著作、音乐著作、戏曲著作、曲艺著作、舞蹈著作、杂技艺术著作、美术著作、修建著作、拍摄著作、图形著作和模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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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