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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另开独资公司合法吗

2023-02-2110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外开同类公司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开同类公司是违法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也就是对股东进行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不承认其享有股权。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是分文未出的,否则即使股东只是出了一部分资产的,也不能对股东除名,但可以根据其实际出资额,承认其享有部分股权。

2、抽逃全部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不承认其享有股权。抽逃出资,应该是抽逃全部出资,倘若抽逃一部分的,不能付股东除名,应该承认其拥有部分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股东是都已经足额出资或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存在争议时,应该向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出资是否属实,或报警确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不宜直接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从而引发官司。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的体现,是可以约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情形,即除名的,要是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也无可厚非。但公司要不承认股东的享有股权,应该是穷尽手段救济不能,并支付相应对价才能做出的,不是向不承认就不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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