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法律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
二、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作为投资方,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就是把资金交给公司或汇入公司帐号就行了。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四、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问题往往出在验收标准上。多数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统一的验收标准
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目前,交易双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术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虑入股后一旦技术价值变动如何进行利益调整。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它的价值变化很大,资产评估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参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