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如下:
首先,法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被置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中,使得立法对相同问题的处理在规范模式上保持了一致性。
其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做了地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放宽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使得公司股东获得了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和渠道,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再次,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列各种公司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一制度更新,十分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综观该制度的整体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