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召开临时董事。因为有限公司的“临时董事会”,《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由公司章程自己确定。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