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