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