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二)致公司利益受损须是源于不公平行为
实践中,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理应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应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因此不能提起派生诉讼。
(三)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
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派生诉权。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明确表示不行使权利时,公司少数股东才能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