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验资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验资责任是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在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虚假验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便没有虚假验资责任的发生。在这里,损害的事实是指由于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使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了损害的事实。在受害人是第三人时,这种损害事实具体表现为第三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二)必须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虚假的验资报告,就是与实际不符的验资报告,通常是指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实有资本额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是否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程序来履行职务。凡是违反执业准则和规定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行为,这本身既是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验资报告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实有资本制度。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有经过验资单位的验资,才能作为工商登记的依据。注册资金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对债务的清偿能力。验资单位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构成了实现债务的一般保证。在债权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对方的信赖。而这种信赖又往往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数额多少有直接关系。验资单位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赖基础丧失,所以虚假的验资报告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在这里,因果关系的实质就是债权人对虚假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这是确定验资单位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验资单位在主观上确有过错
验资单位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指验资单位在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时的心理状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观上的故意,是指验资单位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包括:(1)互相勾结的直接故意,即:由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验资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2)不负责任的间接故意,即:发现了资料的虚假,却不负责任地出具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主观上的过失,是指验资单位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1)轻信验资资料的真实。虽然发现了验资资料的疑点,但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并据此出具了验资报告。(2)应当发现也能够发现资料是虚假的,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而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对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时的心理状态,应当根据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结合其专业职业特点,综合加以考虑,采取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的办法加以解决。验资单位的这种过错,不论是处于主观上的故意,还是处于主观上的过失,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