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只适用于分公司变更登记;
2.分公司应将其名称填写在本表封面位置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同时还应加盖公司公章;
3.第1页"原核准登记事项"应按上一次分公司登记实际情况填写,不应空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写变化的内容,其他未发生变化的项目可不填写;"有关部门意见"栏:分公司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在本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的填写要求一致。
5.第3页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第7页的填写要求基本一致,"领执照人"可为分公司负责人,也可为申请人;"变更登记注册文件、证件的归档情况"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一般为"档案材料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