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根据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修改,重新申请。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