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⑴申请书;
⑵可研报告;
⑶章程及附件;
⑷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⑹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⑺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⑻投资者资信证明;
⑼董事会成员名单;
⑽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⑾环保证明;⑿授权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⑴申请书;
⑵合同、章程及附件;
⑶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⑸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⑹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⑺投资者资信证明;
⑻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⑼环保证明;
⑽授权书;
⑾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⑿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变更项目:增资:
⑴申请书;
⑵董事会决议;
⑶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⑷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⑸验资报告;
⑹审计报告;
⑺税务部门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⑻中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⑼批准证书原件;
⑽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