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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2023-02-07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审批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⑴申请书;

⑵可研报告;

⑶章程及附件;

⑷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⑹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⑺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⑻投资者资信证明;

⑼董事会成员名单;

⑽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⑾环保证明;⑿授权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⑴申请书;

⑵合同、章程及附件;

⑶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⑸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⑹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⑺投资者资信证明;

⑻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⑼环保证明;

⑽授权书;

⑾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⑿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变更项目:增资:

⑴申请书;

⑵董事会决议;

⑶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⑷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⑸验资报告;

⑹审计报告;

⑺税务部门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⑻中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⑼批准证书原件;

⑽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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