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超级优先权”争议的产生
对税收“超级优先权”的争议,源于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税收债权位于第二清偿顺序,在职工债权之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该规定,便形成了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一般优先权和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超级优先权”。
而对于发生在先的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否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超级优先权”则存在很大争议。正确确定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需要从税收“超级优先权”产生的社会政策是否公平、具体制度是否合理、其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