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业秘密流失到竞争对手处。
第二,如果其已经到了竞争对手处工作,则可以向竞争对手(他的新东家)发出律师函,要求竞争对手自觉地不侵犯有关商业秘密。同时,也可以向跳槽股东郑重地声明,要保护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向离职员工证明,原公司有刑事制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