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三大基本权利: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因此,分红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无论股权多少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有利润却不分红。现实商业活动中,经常见到公司赚了钱也不开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但是大股东可利用自己在公司控制权的优势地位,通过关联交易,高额薪酬等手段变相使用、提取公司利润;
当公司连续盈利,没有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分配决议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股东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在治理中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不分红时,股东径直诉诸法院,法院会认为,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属公司内部事务,生产收益,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此,就出现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利益被侵害,而救济困难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