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法定额度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