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