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原则要求在清算组行使选择权时保持程序的公正和效率,第二项原则要求清算组追求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及全体债权人利益分配的最大化。
二者偏废任何一项,均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相互间利益失去均哼,将有悖于设立选择权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