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在主体构件上借鉴德国的二元主体结构,规定了自然人及法人两类民事主体,而对于法人分支机构,法律并未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而赋予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