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