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隐名股东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显名股东是公司实际承认的、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