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逻辑上看,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互为因果、源流。要确定股权何时发生变更,必须首先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尊重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瞒着其他股东径直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未通知其他股东,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应界定为可撤销合同较为适宜。首先,签订转让合同未通知其他股东,确实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出让股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次,由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不同意是否购买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转让合同均以未通知其他股东为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势必会侵害转让股东的处分权。因此,为平衡转让方和其他股东利益,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依据规定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未申请撤销的,则转让合同有效。但是,为维护交易秩序,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限制。这里可参照合同法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锁定为1年,自买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计算;超过该期间的,则不得再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