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从这些规定看,商业贿赂的构成须符合下列要件(这些要件也是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与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对商业贿赂的界定看,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显然是作为交易行为主体(如合同的当事人)的对方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代表(法定代表人)、代理(职工及其他代理人)他人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但是,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有时涉及到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