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始掩有共同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具体而言,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阅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3.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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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科态涛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