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